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3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5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匡某甲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中型自卸货车从祁东县蒋家桥镇太乙村开往步云桥镇方向,行驶至祁东县蒋家桥镇祖山湾养路公班路口地段时,遇被害人匡某乙从道路北侧往南横过道路,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匡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匡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
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匡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匡某乙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现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保险款外损失49372元,后续保险赔付金额全部归被害人家属所有,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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