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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匡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2********,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祁东县**镇五里**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7日,祁东县纪委监委向祁东县公安局移交祁东县城连圩乡和平新村谭某某等人在没有残疾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匡某某收受财物,串通鉴定医生为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残疾鉴定结论,骗取残疾人证登记,致使持证人违规享受国家优抚政策。2019年9月18日,祁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依法传唤匡某某。经查明,匡某某为非法谋利,自2015年至2018年12月间,以虚构事实、办理残疾证可以领取国家残疾人补贴及享受国家残疾人优抚政策为由,骗取太和堂镇、城连圩乡村民谭某某等30余人(均为正常人)以冒充聋哑人到医院鉴定(部分未到医院鉴定),从而骗取言语、听力一二级残疾鉴定结论,匡某某从中收每人1200元至4500元不等的好处费,造成国家财政资金27000余元流失。匡某某非法获利43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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