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湖南省常德市**市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2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间,匡某某伙同张家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满某某等人在该公司销售成品鱼的过程中采取少秤的方式先后十次侵占销售款共计138996元,匡某某个人实际分得赃款41696元,案发后,匡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到慈利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退清了全部赃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