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绵阳绵竹县人,宜宾市**餐饮文化公司采购员,住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队**厂宿舍(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3月13日计算。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7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3时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匡某某酒后驾驶川******轻型封闭货车由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五星村方向经宜莱路往菜坝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宜莱路机场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0.4mg/100ml。
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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