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7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路**路路口南侧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匡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测,在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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