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4********,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甲,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匡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妻子张某某)沿**省道由东向西行至**KM胶州市**大村路段时,与路北侧行道树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2019年2月14日,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5月30日,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谅解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自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认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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