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甲,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8月1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4日20时许,**镇**村村民杨某甲到邻居包某丙家门前,质问包某丙之前为何殴打其父亲杨某乙。包某丙听到砸门声后,与女儿包某乙、女婿赵某某一起出门查看,杨某甲与包某丙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到村道上,后包某丙、包某乙与杨某甲及其亲属杨某乙、杨某丙、包某甲、包某丁发生打架,赵某某上前劝架,致使双方参与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之后包某丙妻子包某戊出来,看到包某丙与赵某某头上都流着血躺在巷子里,包某戊又进入杨某乙家中质问对方,期间与杨某丙发生撕扯并摔倒在地,包某甲持自家扫帚在包某戊身上击打,之后被赶到的邻居包某己和妻子路某某拉开。经鉴定:包某戊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赵某某、包某丙、杨某乙、包某丁四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包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害人包某戊的损伤如何形成以及由谁所致等不清,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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