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7********,蒙古族,大学本科,包商银行**分行**支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包商银行**分行**支行信贷员包某某办理王某某关联人梁某某贷款时,信贷员包某某并未尽到信贷员审核职责,未对贷款人梁某某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贷款的真实使用人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工作极不负责地简化审核通过此笔贷款业务并上报审贷委员会,经审贷委员会审核通过向梁某某发放贷款90万元,该笔贷款由王某某本人使用。2014年12月包商银行通辽分行下达对王某某关联人逾期贷款的重组决议,信贷员包某某并未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重新发放90万元贷款用于倒贷。经信贷员包某某审核共计向王某某关联人梁某某发放贷款90万元,现该贷款已逾期无法追回,造成包商银行贷款损失9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