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酷安”APP发布销售二手手机信息并附带其微信二维码。2019年8月26日被害人黄某风通过上述二维码添加被不起诉人为微信好友。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其朋友圈发布贩卖二手IPhoneXSMax手机(64G,美版)信息。当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以贩卖上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风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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