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盗伐林木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152323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一下简称科左后旗)****嘎查****号,现住科后旗****嘎查****号,农民。2016年3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予以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28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7日,包某某、白某某二人合谋,在未经林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科左后旗甘旗卡镇304国道玖玖滑雪场对面西侧200米处王某某林地内林木实施采伐,采伐后包某某将所采伐的林木运走、变卖,白某某从包某某处获得3000.00元人民币收益。经林业技术鉴定,实际采伐林地面积10.6亩,采伐杨树总株数22株,折合立木蓄积6.7903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包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包某某在明知或应当明知其所采伐的林木非白某某所有的情况下实施了盗伐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