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蒙古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9********,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2012年8月23日因犯贪污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于2017年12月份、2018年1月份两次将位于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东北1千米处本人承包林地内林木采伐,其中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将其本人承包林地内600株杨树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批准采伐杨树600株,2017年11月份左右,王某某组织人员将其购买的600株杨树实施采伐。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又于2018年1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人承包林地内林木实施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实际采伐林地总面积为291.5亩,采伐杨树2306株,折合立木蓄积91.3989立方米,其中有《林业采伐许可证》采伐株数600株,折合立木材积71.10立方米,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株数1706株,折合立木蓄积20.298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清包某某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多少、过度修枝的林木蓄积量为多少,对于其辩解的王某某超采的林木数量无法从认定其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中予以扣减。综上,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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