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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妨害公务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6时30分许,诺干诺尔边境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民警呼某某、见习民警秦某某三人处置警情过程中被同案犯李某甲(已起诉)刺伤后撤出院子外等待支援的时候,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过来质问民警“你们喷的是啥东西”、“屋子都污染了”、“孩子眼睛都看不见了”、“有什么事你们负责”之类,在民警解释并告知其被李某甲(已起诉)刺伤的情况下,无视民警的警告,与民警张某某发生撕扯,让其看看伤口,还使用“你死啦吗”等言语挑衅民警呼某某,后被同案犯李某甲(已起诉)制止带回院子里。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考虑初犯和身体疾病以及生产生活,有必要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考虑初犯和身体疾病,并鉴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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