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李某某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蒙G*****)同李某某去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干活。当日19时许,包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街里一家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二人均饮酒,饭后仍由包某某驾驶李某某的机动车,李某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辆沿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街里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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