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617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金玲玲,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8****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与腊梅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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