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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11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台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乡**村,现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因赌博,于2017年8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1年01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9日2时,被不起诉包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亿嘉路与广场南路交叉口往南50米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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