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包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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