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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现住库某某**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2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蒙GE****号小型轿车在库某某库伦镇希望家园小区由南向北行驶至希望家园小区北门附近路段时,被巡逻的库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2月4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鉴定,结果为104.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前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3mg /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通检会[2020]2号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条第3项之规定,且不存在第五条第1项所列的九种情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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