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路**基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9时20分许,包某某酒后驾驶渝******长安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呈贡区三白线与驼峰街交叉口附近前往呈贡区体育训练基地。当其行驶至昆明市三白线与体育训练基地路交叉口以南2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包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64mg/100ml。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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