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9时22分,包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5.36mg/100ml)驾驶辽B****8号轻型营运普通货运机动车,沿北站匝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快路合流处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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