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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2291982********广东翁源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路**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于2011年9月向中国工商银行翁某某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并成功申办到卡号62223004********的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五万元。办理到该卡后,包某某使用该卡,并于2013年上半年开始出现透支情况。期间,包某某先后持该卡在品清居茶庄,秋豪商行进行多次刷卡取现,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六合彩”赌博等。至2014年8月22日止,透支金额达49855.02元。翁某某工商银行多次催收均无法收取,遂报案至公安机关。2014年9月16日,翁某某公安局对包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截止目前,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未对透支的款项进行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恶意透支的本金不足五万元,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从旧兼从轻”原则,被不起诉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现行构罪条件,包某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作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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