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4********,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镇**路**街**小区**栋**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鄂温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鄂温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案经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王某某(另案处理)开发的**项目任**经理,期间,在办理**楼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时,伪造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住建局工作人员“罗某某”“石某某”的签字。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罗某某”“石某某”与提取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包某某为多家民营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的相关国家政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