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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勾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村**组。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徐永申,广东晋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17日,王某甲(已作不起诉)以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为名,让被不起诉人勾某某带着李某某、王某乙(深圳市宝安区**小区**栋**座**房产持有人)两人至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做了公证委托,把**小区**栋**座**房委托给了黄某某(另案处理)、勾某某等人。2015年8月28日,勾某某在李某某和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李某某当时做**银行贷款留下来的公证书,将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给王某丙(王某甲的亲哥哥),2015年9月6日,勾某某以该房产公证后的权利代理人身份将房产正式过户给了王某丙,从而非法获取了该套房产。经鉴定:涉案**小区房产价值296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勾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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