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道**号,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城**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1时44分许,勇某某酒后驾驶豫R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阳市**路与**市场**桥下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98.37mg/100ml,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认为,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