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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勇某某交通肇事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四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勇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3********,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勇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施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4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勇某某驾驶苏F5****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所驾车右前部与被害人施某某所驾由北向西右转弯的自行车左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施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勇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勇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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