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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617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劳某某驾驶一辆粤Y4****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四环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医院抽血化验。经检测,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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