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劳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39.1mg/100ml)驾驶一辆粤ES****号牌小型轿车,从大沥出发,行驶至佛山大道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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