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后冯某某被别某某打伤住院。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0日,别某某赔偿冯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冯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在审查起诉期间达成刑事和解,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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