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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别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1********,汉族,大专文化,集贤县福利镇**村**职业,住集贤县福利镇******单元**室。 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别某某酒后驾驶黑J****1号五菱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街十字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别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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