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利某某,男性, 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梅州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寓**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于2017年底在网络上购买了一只豹纹陆龟,后于2020年2月份在百度贴吧上发帖出售该只豹纹陆龟。被不起诉人利某某和赖某某浏览到该贴后,商定低价收购后高价卖出来赚取差价。两人并于2月21日以1000元人民币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该只豹纹陆龟后又在百度贴吧上发帖出售。罗某某与赖某某和利某某联系后于2月25日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该只豹纹陆龟,赖某某及利某某分别获利350元。罗某某购买后就将该只豹纹陆龟一直放在珠海金湾区家中养殖观赏,后被民警查获。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龟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该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对该豹纹陆龟进行核算,价值为2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豹纹陆龟;2.书证: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指证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陈某某、赖某某、利某某、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扣押、提取笔录等;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法定从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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