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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利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61号

被不起诉人利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被不起诉人利某某居住在龙岗区**花园**楼**时,凭借其本人的身份证向中国建设银行布吉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2009年3月12日成功开通一张龙卡双币种信用卡(卡号:43674800********)。之后,利某某使用该卡在龙岗区**多次恶意透支消费。2019年5月开始,中国建设银行多次向利某某进行催收,其拒不接听电话、且变更住址,拒不归还。截至2020年9月27日,利某某共欠中国建设银行90360.79元人民币,其中本金52435.27元。

案发后,利某某家属已为其还清所有欠款,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已出具结清证明。

本院认为,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全额归还、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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