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刚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68********,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8、9年前石渠县长须贡玛乡牧民刚某某父亲因病去世临终前将一支半自动步枪交给刚某某并称该枪支是自己在达日县境内购买的刚某某拿到枪支后,就将枪支一支藏匿在自己家房屋旁的帐篷内,直到2020年8月22日主动将枪支上交至公安机关。刚某某持有的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送检的疑似枪支是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刚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刚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刚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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