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刚某某,曾用名:罗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59********,仡佬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华路102-13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刚某某应聘在玉屏**桥**购物广场超市任防损员,其职责主要是防止顾客以及超市员工偷拿商品。2020年1月17日至2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刚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多次盗窃超市货柜上的保温杯、天堂雨伞、花茶、牙刷等物品。2020年2月22日刚某某主动将盗窃的保温杯、雨伞等物由家中带到超市负责人办公室予以归还,并向公安机关交代还有花茶、枸杞、牙刷等物品存放在其租赁的住房内,公安机关将物品追回。经铜仁**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48元。
本院认为,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还赃物,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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