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1********,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
本案由章都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则某某翻修房屋时在家中发现一把小口径步枪,则某某询问岳母后了解到切某某后得知该枪是其岳父翁某某遗留下来的。发现枪支后则某某一直将枪支藏匿在章某某乡金某某村自己家中,直到2020年9月27日主动上交给白玉公安局章都派出所;现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1、物证:小口径运动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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