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于2019年农历8月份在长葛市*镇*村*组其家大门口西侧菜地种植罂粟。2020年3月6日11时许,被长葛市公安局大周中心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民警现场铲除清点,刘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807株。2020年3月9日,经许昌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刘某种植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被不起诉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的807株未开花和结果的罂粟苗,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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