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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0614,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阜阳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商城****室。被不起诉人刘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万某(另案处理)、被害人李某系阜阳市**有限公司工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刘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允许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普通工人万某驾驶叉车进行作业。2020年4月14日10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阜阳市**有限公司第一车间,万某在进行叉车作业时,将正在工作的李某撞倒并碾压,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阜阳市**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刘某于2020年4月14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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