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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聚众斗殴案、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231976********,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址兰陵县卞庄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于9月2日补查完毕。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3年9月17日9时许,兰陵县卞庄街道后营村的王某某、王某光、刘某等人因争夺村村通修路工程与本村的王某松、孟某、张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孟某伙同王某松、张某、孟某杰等十余人持猎枪、麦叉等工具在后营村委办公室门口与王某某、王某光、刘某等三十余人聚众殴打,在互相斗殴过程中,王某光被对方打致重伤二级,王某某的面部被对方打致轻伤二级,双手被打致轻微伤,王某峰被对方打致轻伤二级,孟某、王某省被对方打致轻微伤。

2、2010年10月29日,苍山县向城镇(原兴明乡)张屯村支部书记张长吉(已死亡) 因分地一事与本村村民张玉贵一家发生争执,后张长吉纠集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刘某、张某等二十余人窜至向城镇张屯村,将村民张某某及其家属尹某某、父亲张某堂、母亲郭某四人打致轻微伤,将上前拉架的村民张某兴打致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涉嫌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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