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职务侵占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x,男性,198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81xxxx,汉族,专科毕业,xx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捕前住喀什市明升国际x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喀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刘x利用任职南达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达公司)销售一部经理的便利,伪造以南达公司名义出具的委托书和证明,让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将应付给南达公司的货款301903.33元转账至喀什市凯伟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凯伟公司),凯伟公司扣除南达公司应支付配送费98444.33元后,将余款203459元转账给被告人刘x。与此同时,刘x将应付凯伟公司的配送费从南达公司重复报销供自己使用。刘x涉嫌职务侵占恒昌公司支付给南达公司的货款301903.33元。

(2)2017年4月左右,刘x收取经销商王x电动车押金10000元未上交公司供自己使用。刘x涉嫌职务侵占王x支付给南大公司的押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x伪造的委托书、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案发后,刘x家属及其本人已退还全部犯罪所得,南达公司对刘x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x相对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