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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等人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女,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大专毕业,原西安**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2018年11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李某甲、刘某、李某丙等人在西安市高新**路**大楼**房间内,指导被害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黄金价格买涨买跌实施诈骗。2018年2月14日以来,诈骗被害人廖某某10680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扣押刘某的一部苹果手机、一部荣耀手机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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