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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刘*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0101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安子营乡****。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章驾驶豫RKS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镇平县孙官线自北向南行驶至镇平县卢医镇周营路口南60米处时,与行人桃*花相撞,造成桃*花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章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刘*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章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刘*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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