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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10月至11月份间,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伙同刘某乙、史某某、刘某甲、孙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经营法律资质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汉港公路港顺通建材市场内的A4-1号仓库内从山东东营大批量进购汽油并对外出售从而赚取差价,刘某乙负责协助冯某某经营,孙某某协助冯某某进购低价汽油,并以为冯某某扩展卖油渠道为由,从冯某某处进购低价汽油倒卖销售,以获取利益;史某某、刘某甲负责对外运送销售。在此期间冯某某的营业额约110万元,获利8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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