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幢**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3月16日被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共谋电鱼后,携带两套升压器、电瓶、网兜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张家狗儿河魏家坡河段,由刘某甲、张某某分别使用一套升压器、电瓶在水里电鱼,刘某乙、李某某在岸上捡鱼。后四人返回途中被抓获。经查,四人共捕获鲫鱼、乌鱼等渔获物2.084k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虽然使用了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但其捕捞地点狗儿河不属于禁渔区,也不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之内,不适用禁渔期的规定,因此,刘某甲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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