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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成都市********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另案处理),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相关项目方使用。

2013年4月,刘某甲、赵某丙(另案起诉)因为开发金堂县**房产项目资金短缺,以四川**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金堂县**项目房产做为抵押,以高息为诱饵,与**公司签定《居间服务合同》、《民间资金借款合同》等合同,出具空白借据,提供收款银行帐号,通过公开宣传,先后两次向多名不特定集资群众非法吸收集资款人民币335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截止2015年7月2日,尚欠集资群众集资款人民币2900万元,侦查机关立案后,公诉机关审结前,刘某甲、赵某丙与集资群众签定以资抵债协议,用金堂县**项目房产和广汉**项目房产抵偿了集资群众的全部集资款。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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