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8〕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本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由涟源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7日提请批准逮捕;同月24日本院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博荣,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彬,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9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涟源市**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12月组建,下辖涟源市斗笠山镇**煤矿(以下简称**煤矿)、涟源市**煤业有限公司**井(以下简称**井)等两处煤矿,属民营股份制企业,共7个股东。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张某某、曾某某、刘某子、邬某某,吴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系股东之一。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煤矿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庚,刘某乙任矿长,熊某某任总工程师、刘某辛任安全副矿长、刘某壬、刘某癸、邓某某任生产副矿长、聂某某任机电副矿长、刘某丁任防治水副矿长,刘某甲任经营副矿长,负责地面管理和后勤保障;矿井有采掘队4个,机电队和运输队各1个,配备有7名安全员。8名瓦斯检查员,事故当班矿领导为防治水副矿长刘某丁。
**煤矿位于涟源市**镇**村境内,由**公司管理。2014年核定生产能力9.00万吨}年,该矿证照齐全有效。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系该经营副矿矿长,负责管理地面后勤保障工作,该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两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娄政办明电[2016]47号)和《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煤矿2017年春节放假及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涟政办明电[2017]1号)的要求,**煤矿应于2017年1月21日至2月11日春节放假,在放假期间必须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活动,只允许通风排水及地面值守。
2017年2月14日0时,**煤矿由防治水副矿长刘某丁下井带班,当班共29人下井作业。1时32分左右,暗主斜井下部车场信号把钩工从前往后依次连接重车(1辆)、材料车(1辆)、重车(8辆)共10辆矿车后,向上车场绞车房发出信号提升。当提升至上部车场变坡点时,因轨道接口高低差大,使矿车颠簸加剧,串车链环拉力加大,材料车插销孔座破裂,插销自行窜出脱落造成跑车,导致事故发生。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15万元。
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矿开采的II煤层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暗主斜井超挂矿车,没有安装保险绳,串车提煤至上车场变坡点时,材料车下部碰头插销孔上部断裂,插销窜出造成跑车;跑车过程中矿车中的煤炭抛出,导致煤尘飞扬达到爆炸浓度;跑车时矿车撞击井筒左侧供电电缆,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煤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中**公司、**煤矿方面的间接原因是:**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1)**煤矿违反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2017年2月4日(正月初八)上班,2017年2月2日**煤矿矿长刘某乙组织召开矿领导会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参加了违规生产会议,根据**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的要求,于2017年2月4日上班,2月8日,涟源市、斗笠山镇矿人员为防止**煤矿违规生产,采取了锁链锁住绞车措施。2月9日矿长刘某乙安排绞车司机颜某某启动绞车,拉断锁链,由运输队队长刘某己随即将锁链换成随时可打开的活扣开关。同时刘某己安排人员切断煤炭生产视频监控监测系统电源,继续违规组织生产。据调查,2月5日至事故发生前,共生产煤炭582车,约349吨。(2)**煤矿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缺失。安排3名生产副矿长分别负责一个采煤队管理工作,井下生产未实施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明确矿级领导负责提升运输管理工作。井下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不明确,不检查矿车的安全性能,超挂矿车。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没有及时更换失修带病运行的材料车,暗主斜井串车提升没有加装保险绳,一坡三挡未起作用;暗主斜井敷设电缆没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三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春节开工后**煤矿仅组织了1天安全培训,10名遇难者中7名未参加再培训。事故中3名新入矿的遇难者初次安全培训少于72学时。四是应急管理不到位。**煤矿编制的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没有组织评审和培训。事故当班只有4人随身携带了标识卡,入井人员没有携带自救器。五是采煤工作面采用注水防尘和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喷雾洒水措施落实不到位。(3)**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没有及时发现和更换**煤矿失修带病运行的材料车,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暗主斜井串车提升没有加装保险绳等隐患;二是没有制止**煤矿违规生产。(4)**公司无视法律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和经营副矿长刘某甲组织策划谎报事故,安排人员冒名顶替遇难矿工,弄虚作假事故遇难人员。(涟源市**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指使副矿长刘某甲、运输队长邵某某、矿工刘某丙三人,要刘某丙下井参与救援时,把脸涂黑,冒充已经遇难矿工广某某,然后打电话到煤矿挂钩房,刘某甲和邵某某配合将刘某丙用斗车拉上来,抬到救护车上送往医院抢救,将发现的广某某尸体谎称是杨某某的尸体进行处理);涟源市**煤矿经营副矿长刘某甲无视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参与违规复工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涟源市**煤业有限公司已与十名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7年2月17日主动向专案组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书、涟源市**煤业有限公司文件、涟源市**煤业有限公司章程、事故现场勘察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书证;2、技术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3、提取笔录;4、证人刘某乙、吴某某、邵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聂某某、刘某戊、谢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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