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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吕某某在临湘市长塘镇车轮村的住宅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活动,接受多名村民投注,赌资累计53426元。吕某某将上述码单报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甲再登录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刘某甲按赌资的10%-12%的返利给吕某某,吕某某获利约6300元。

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吕某某已向公安机关交追缴款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单记录、银行流水、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冯某甲、刘某乙、雷某某、冯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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