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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赌博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村**组,住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2016 年12 月中旬期间多次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刘某甲在自己所开设的茶馆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供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刘某丙、李某乙、段某某、鄢某甲、鄢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丁、刘某戊、万某某等14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由最低10 元起注,封顶2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认定刘某甲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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