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县**镇**路**号。于2019年5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因刘某甲庭审未到案,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2020年10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刘某甲主动投案,因患有****,岳阳县看守所不予羁押,后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甲自2019年4月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先后收取下线李某甲、周某甲、李某乙、刘某乙、许某某共计12万余元的码单,刘某甲采取自己吃单或上报上线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自参与写单赌博以来,向上线周某乙(已判刑)上报70000余元码单,周某乙按照上报码单总金额11%的比例返水及41倍的赔率给刘某甲。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身患****,且系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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