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下旬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丙(均已判刑),雇请谭某甲、谷某甲、林某某、王某甲、谭某乙、王某乙、谭某丙、吴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罗某某、谷某乙、龙某某、何某某、郑某某、谭某丁(均已判刑)等多名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北社前街兴隆停车场一无牌出租屋内,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同年6月27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上述同案人,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9300元、赌具扑克牌1副。2019年9月16日,刘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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