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外号“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3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冷水滩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该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1年1月3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同年2月8日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2020年5月15日晚上接到谭某某的电话,要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与麻古,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刘某甲500元毒资及50元车费。刘某甲收到钱后,从刘某乙处购买了500元一小包冰毒及2粒麻古,随后在冷水滩区**社区**路变压器旁边的一个亭子里转交给谭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刘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甲为谭某某等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了交通费50元,从中没有牟利,也没有截留毒品,在刘某乙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依目前证据无法认定刘某甲的行为是代购行为还是代卖行为。因此,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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