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9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住铁西区**栋**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2020年5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名为“王**”的闲鱼帐号****发布出售风眼菩提手串信息,将被害人郭某某引导至其微信帐号“zhenz****”,郭某某支付4700元购买风眼菩提手串1件以手串配饰。之后,郭某某收到货发现系假的凤眼菩提,遂要求退货退款,刘某甲将其拉黑。
2.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闲鱼网”****发布出售的翡翠佛像消息,被害人陆某某被引导至微信****,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翡翠弥勒佛一尊。陆某某收到货发现被骗要求退货退款,刘某甲遂将其拉黑。
3.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闲鱼网”****发布出售的凤眼菩提的信息,并引导被害人张某某至微信“zhenz****”,张某某向刘某甲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文開(*姗姗)”内转账3500元购买凤眼菩一个。之后,张某某收到货发现被骗要求退货退款,刘某甲遂将其拉黑。
4.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闲鱼网”****发布出售翡翠叶子的信息,并将被害人邓某某引导至其微信****,邓某某以4000元价格购买翡翠叶子一个,收到货后邓某某发现被骗遂要求退货退款,被刘某甲拉黑。
5.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闲鱼网”****发布出售凤眼菩提手串信息,将被害人孙某某引导至其微信“zhenz****”,孙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凤眼菩提手串1串,又支付定金500元订购另一个手串,收到货孙某某发现被骗要求退货退款,刘某甲遂将其拉黑。
6.2019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闲鱼网”****发布出售蜜蜡手串信息,将被害人丁某某引导至微信****,丁某某先后以3000元、5000元、6000元价格从刘某甲处购买3件蜜蜡手串,丁某某收到货发现系人工蜜蜡遂要求退货退款,被刘某甲拉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中,其中第二起、第四起因被害人陆某某、邓某某已删除诈骗微信、闲鱼账号,无法证实实施诈骗行为的系刘某甲本人;第六起,被害人丁某某证实诈骗的闲鱼账号tb49*******、微信账号wenkai****,但未查明是否系刘某甲注册使用;证人刘某丙证实一个微信账号为nah******的人让其将蜜蜡手串发给新****,并提供丁某某电话1370990****(与被害人丁某某电话号码一致),该微信号码对应身份信息****,据此,应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系廖某某所为;第一起、第三起、第五起事实中,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证实诈骗微信号为zhenz****,但未查明是否系刘某甲注册使用;第一起诈骗闲鱼账号“王**”,刘某甲曾供述其使用过该闲鱼账号,第三起收款方名称“刘迁榛子(笑脸)文開(**芹)”,支付宝收款人为“文開(*姗姗)”,第五起收款人为“许某某”,与刘某甲父亲刘某乙、母亲许某某姓名一致,但因卷内无相关书证证实****述闲鱼帐号、收款人信息与刘某甲、刘某乙、许某某相一致,不法排除出现同名同姓可能性,证据之间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无法认定刘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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