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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决定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受刘某乙(另处)安排,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包房内以打假牌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某,刘某甲负责在赌博过程中看刘某乙眼色按骰子遥控器,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共诈骗周某某人民币2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本案中系从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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